近日各大報章均有報導一則關於欠交印花稅事件,筆者亦收到不少有關印花稅的查詢。
最後發現欠交印花稅事件是由於該次買賣與政策實施日期十分接近引致出錯,實屬一場誤會。
不過,作為一個奉公守法的良好公民,準時交稅實屬公民職責,大家緊記緊記緊記!
而在香港物業印花稅包括有:
- 從價印花稅(Ad Valorem Stamp Duty / AVD)
- 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 SSD)
- 買家印花稅(Buyer’s Stamp Duty / BSD)
1. 從價印花稅(AVD)
由2016年11月5日起所取得的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需以「第1標準第1部稅率」繳交印花稅,稅率劃一為15%,除非得到豁免。
若獲豁免則只需以「第二標準稅率」繳交印花稅,「第二標準稅率」稅階由$100至物業價值的4.25%。
而符合以下條件則可獲得豁免:
1.)買方為香港永久居民及首次置業(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並沒有持有其他住宅物業);或
2)近親交易
第2標準稅率(適用於住宅物業):
第1標準 第2部稅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
2.額外印花稅(SSD)
額外印花稅是政府為了打壓炒風而在2010年11月推出的其中一項樓市「辣招」,而在2012年10月則進行了修改。
根據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 (以較高者為準) , 按賣方或轉讓方轉售或轉讓前持有物業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稅率計算。
由2012年10月修改後至今,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如下:
若物業在取得業權後之6個月轉讓,稅率為20%。
若物業在取得業權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內轉讓,稅率為15%。
若物業在取得業權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內轉讓,稅率為10%。
若物業在取得業權超過24個月但在36個月內轉讓,稅率為10%。
額外印花稅令業主在買入物業後3年內出售的成本增加,政府希望藉此打壓炒風,但最後成效如何筆者就不在此討論。
3.買家印花稅(BSD)
而買家印花稅同樣在2012年10月推出,徵收對象為非本地買家(境外人士)及公司名義買家。
稅率劃一為物業成交價的15%。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並以稅務局公佈的最新資料作準,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