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報稅的日子。供樓利息點報稅? 唔報租金收入得唔得? 可以參考這篇稅局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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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納稅人在2019年2月2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三項關於填報物業稅及薪俸稅時漏報租金收入及不正確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000元(每項控罪罰款1,000元),另加一筆8,537元的罰款,相等於少徵收稅款的10%。
現年三十六歲的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在無合理辯解而在2011/2013/2014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提供不正確的出租物業及居所貸款利息扣除資料,影響其繳稅法律責任,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0條第(2)(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該期間擁有兩個位於九龍的物業(物業一及物業二)。他在2011/12和2012/13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扣除物業一的居所貸款利息;並在2013/14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扣除物業二的居所貸款利息。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物業一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起出租。被告在2011/12至2013/14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物業一的租金收入合共543,128元及在2011/12和2012/13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物業一填報不正確的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合共33,600元。被告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簽署合約購入物業二,該物業當時仍在興建中,並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才轉讓給他。被告亦在2013/14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物業二不正確地申索居所貸款利息扣除85,200元。三個課稅年度涉及少徵收稅款合共85,369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在影響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繳稅法律責任的事情或事物方面提供不正確資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罰款一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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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二不正確地申索居所貸款利息原因:
Q: 我買了新盤樓花,兩年後才是關鍵日期可以入住,我的按揭是選擇即供plan, 今年可以扣稅嗎?
A: 不可以,所有建築期內支付的按揭利息不能扣稅。可供扣稅日期由你開始居住日起,一般一手新樓要等入伙後的才開始可以供樓利息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