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契」是指原業主以「送贈」形式將物業的業權送予新業主的業權轉讓形式。
這種業權轉讓較多出現在父母將物業送贈予子女,或者是年紀老邁的長者預先將物業給予子孫以提早處理離世後的資產分配安排。
而以「送契」形式將物業轉讓,其成交價為$0,是為無償的樓宇交易。在土地註冊處(田土廳)登記的成交價亦會為$0,在物業查冊會備註為Dead of Gift(贈契)。
有朋友就「送契」一事問筆者:「既然送契為無償交易,成交價為$0,那豈不是不用繳交印花稅?」
筆者亦相當欣賞朋友會有此種想法,但答案是十分肯定的:「It doesn’t work」
即使成交價為$0,但稅局會自行替物業作估價,然後以此為計算印花稅的基準,也即是說「送契」同樣納入印花稅的徵收範圍。
另外,以「送契」形式的業權轉讓亦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送契樓」難以在五年內轉售。
根據《破產條例》,倘若贈與人被判定破產,並在有關的破產呈請提出當日之前的五年內曾向他人饋贈物業或無償轉讓物業的話,破產受託人有可能將有關的送讓契╱無償轉讓契作廢,該物業的業權亦可能因而受到不良影響。
在銀行角度,銀行難以評估「送契」的原因。為規避風險,銀行一般都不會就五年內的「送契樓」承造按揭,什至乎送贈日期需要八至十年以上才願意承造按揭。
以現時香港高昂的樓價,絕大部分買家難以「一炮過Full Paid」買樓。同時,潛在買家亦需承擔物業被追討的風險。因此大大增加了「送契樓」的轉售難度。
第二,「送契樓」受額外印花稅(SSD)限制。
不要以為「送契樓」是無償的樓宇交易便不受額外印花稅規管。只要新業主在取得業權後36個月內轉讓物業,同樣需要繳交額外印花稅。
若物業在取得業權後之6個月轉讓,稅率為20%。
若物業在取得業權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內轉讓,稅率為15%。
若物業在取得業權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內轉讓,稅率為10%。
若物業在取得業權超過24個月但在36個月內轉讓,稅率為10%。
在稅務角度,「送契」與一般買賣無異,所以大家唔好誤會以「送契」形式轉讓物業可以慳到稅。